作者:塔普山報(不在線上)
日期:2010-02-10 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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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28日遊環保署於所主辦的「邁向低碳社會契機-饋網電價機制」座談會,特邀請德國再生能源饋網電價之專家Dr. Volker OschmannMr.David Jacobs來台,並邀請國內環評委員及「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審定會」委員等再生能源及經濟方面相關之專家學者共同與會,德國專家將針對德國再生能源饋網電價沿革發展與介紹及國際推動饋網電價制度之經驗進行演講。

Dr. Volker Oschmann
,為環境、自然保育及核能安全部之資深政府官員,渠於環境部擔任律師時,起草再生能源法,並參與相關法規之研訂。Mr. David Jacobs,渠為德國環境政策中心著名研究人員,於再生能源電力的配套措施方面深具研究貢獻,且常應邀參與國外演說,著重於再生能源法規設計及饋網電價機制設計。


環保署署長沈世宏表示,我國正與德國走向相同之道路。以德國太陽能收購價格為例,初期收購價格雖有2倍之高,但每年逐漸減少5%,即收購量大時,價格則會逐漸降低。德國原預計2010年時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需達12.5%,但在2008年卻已達15%,可見其發展再生能源饋網電價之成效。


我國已成立「行政院節能減碳推動會」,再生能源發展即為其中重點推動工作之一,再生能源饋網電價費率為促進再生能源發展誘因之關鍵,藉由座談會之舉辦吸取德國成功之經驗,對我國再生能源發展、饋網電價機制及相關配套之政策定有所助益。


尋求乾淨、便宜、及穩定的能源供給,已成為全球因應氣候變遷的核心策略,其中,發展再生能源已成為各國的首要施政目標,亦是各國邁向低碳經濟與社會的關鍵。而碳市場是激勵再生能源科技發展的重要經濟誘因工具,正快速發展之中,依據世界銀行(2009)的最新統計,2008年全球碳交易總值已高達1,260億美元,儼然已成為新興產業,未來是否取代目前的金融商品,而成為支撐「綠色經濟」的碳金融體系,值得國人關心。


我國於去(98)年6月通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係以德國「再生能源法」為效法之對象,德國為發展再生能源成功之國家,其「再生能源法」與我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之立法精神皆為提升再生能源供給比例,達到永續發展之目標,其制度亦雷同,皆採饋網電價之政策(Feed-In-Tariff, FIT)收購再生能源電能,並由政府明定再生能源固定價格及收購年限,提供業者長期而穩定的投資保障。
 

 
我國自產能源匱乏,99%以上之能源係進口而來,且多以化石燃料為主,透過開發再生能源,改變能源結構、穩定能源供給之能源安全問題,提升再生能源之使用率,並降低對化石燃料之依賴。透過「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及其下的饋網電價之政策,將可快速提高再生能源市場及淨潔技術創新。參採德國再生能源法中饋網電價的優惠定價精神與配套措施,設置基金,促進再生能源發展。再生能源使用占比提升將減少高污染燃料(如、化石燃油及煤炭)之使用量,實質有效地減少溫室氣體排放量。同時,提供再生能源發電業者技術創新、降低成本之誘因,達到改變能源結構、振興再生能源產業、提高就業機會而繁榮經濟之效果,形塑臺灣低碳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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